许某诉钟氏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

【基本案情】钟氏公司与许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约定租赁许某私人所有的楼房一套。合同签订后,钟氏公司在租赁场所开办了酒店,并投资500多万元进行重新改造装修。后钟氏公司拖欠许某租金47.5万元未付。许某与钟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钟某、李某又签订补充协议,约定钟某、李某对钟氏公司拖欠的租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尚欠债务以每月分期付款的形式结算,如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,许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,承租方返还楼房,酒店内物品无偿归出租方所有。钟氏公司、钟某、李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,许某将其诉至法院。
【裁判结果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,但解除权人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,可以选择解除合同,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。原告未履行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义务,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。被告装修的酒店投资与其拖欠租金之间数额悬殊,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。诉讼中被告主动要求支付租金,但原告拒绝被告的履行请求,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,且原告的主张也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。
【典型意义】实践中,出租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,往往规定如逾期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时间,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。根据意思自治原则,该约定一经双方同意达成合意,形成契约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,应当严格审查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,审慎裁判。本案中,如判令解除合同,将导致酒店停止营业,势必给原、被告均带来较大损失。综合考虑本案实际,“蓄水养鱼”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,也有利于问题的实质性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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